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730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龙里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李阳妨害公务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730刑初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性,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灯塔市人,住辽宁省灯塔市。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某月某日被拘留,于2015年某月某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龙里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新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8日上午9时许,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孙某某接110指令,对龙里县龙山镇龙城国际与三小路口中段的辽K20D**黑色越野车进行盘查,示意停车,该车强行驶到人行横道,往县政府方向逃窜。后孙某某回复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再次指令对该车拦截盘查。孙某某意识该车可能经过兴龙广场,遂驾驶制式警车前往该路段,到达该路段后与龙山派出所兴龙广场岗停工作人员再次发现指令拦截的黑色越野车,二人遂驾驶制式警车设卡示意该车停车,该车不仅未停车接受检查,仍加速强行冲卡进行逃窜,致使两辆制式警用电瓶车被撞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使用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案发事实有出入。其是因为躲闪不及才与制式警用电瓶车相撞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8日上午9时许,龙里县公安局110接群众举报在龙里利恒步行街有一辆车牌为辽K20D**的黑色越野车上有人疑似冒充军人销售军鞋。110接处警车到现场欲对该车进行盘查,被告人李某发现警车后立即驾驶嫌疑车辆离开现场。110指挥中心指令交警大队、龙山派出所、特巡警大队及沿途附近民警、辅警人员进行增援并设卡进行拦截。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孙某某接指令后,着警服在龙里县龙山镇莱茵堡与兴龙广场下坡路段的马路中央示意辽K20D**黑色越野车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李某驾驶辽K20D**黑色越野车强行驶到人行横道,往县政府方向逃窜。后孙某某驾驶制式警用摩托车前往兴龙广场进行拦截,孙某某与龙山派出所岗停工作人员杨某到达兴龙广场中间路段时,再次发现该嫌疑车辆,二人遂驾驶制式警车拦截,李某仍驾车强行逃窜,致使两辆制式警用电瓶车被撞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发时间为2015年9月8日09时00分接群众匿名举报龙里县公安局当日对李某妨害公务案立案侦查。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李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8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刑拘后24小时内已告知家属。经龙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于2015年9月22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龙里县公安局于2015年9月23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3、复议意见书、提请批准逮捕决定书、复议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经龙里县公安局复议,龙里县人民检察院维持原决定。龙里县公安局于2015年10月9日重新提请批准逮捕,龙里县检察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李某于2015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逮捕后24小时内已告知家属。4、户籍证明证实:李某生于1986年6月10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5、劳动合同书两份、龙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聘用张某某等78名同志为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知、龙里县公安局协勤人员管理规定证实:杨某、孙某某分别于2015年1月、2015年5月与龙里县公安局签订劳动合同,在龙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从事协警工作。艾某某于2014年到龙里县应急处理中心工作,系事业编制。两名协警受龙里县公安局聘用,签订劳动合同,即属于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6、证人吕某某证言:2015年9月6日李某和我商量出去旅游,然后他叫上他的朋友邵某,李某开来一辆黑色的哈弗H5型越野车,车牌为辽K20D**,我们三人从辽宁老家出发,顺便在游玩过程中将李某带在车上的40多双皮鞋拿到街上卖,赚点过路费和油钱。李某说这些皮鞋是他从沈阳五爱批发市场批发的,皮鞋上印有“远征军军用品质”。9月8日早上8点钟左右我们到达龙里,在高速路口不远的地方我先下车,以80元的价格向一个路人销售了一双皮鞋,然后我们开车到一个卖菜的地方,我拿着一双皮鞋就下车了,李某和邵某开车走了。之后我在菜市场周围向路过的行人推销皮鞋,一直没有人来买,又过了一会,有警察就过来叫我上车,把我带到公安局来了。我没有冒充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和现役军人的身份向路人推销皮鞋,我穿迷彩服是因为迷彩服耐脏,邵某为什么穿迷彩服我不清楚。证实吕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李某、邵某一起驾驶车牌为辽K20D**的黑色越野车来龙里卖鞋,李某负责开车,其身着迷彩服向路人推销皮鞋。其向路人卖鞋时,李某与邵某驾车离开,后面的事情其不知情。6、视听资料证实:(1)2015年9月8日08时16分至27分的视频资料证实:一黑色越野车下来两名着迷彩服的男子在兴龙路与环城路路口向路人推销皮鞋;(2)2015年9月8日08时34分至39分在龙里县北门街哈巴羊餐馆门口一全身着迷彩服的男子从辽K20D**黑色越野车上下来向路人推销皮鞋。7、证人艾某某的证言我2014年3月考取龙里县公安局事业编制,现在龙里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工作。2015年9月8日我值班,当天我在接处警1号车上执勤,早上9时30分许我听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有一辆车牌号为辽K20D**的黑色小型骑车行驶在利恒步行街路口,冒充假军人兜售假军皮鞋,让我们巡逻组去盘查,接报后我们接处警1号车值班组立即驱车前往现场。该车发现我们接处警车后,迅速启动车辆驶离并猛加油门逃跑,巡逻组立即向指挥中心通报情况并紧跟其后,用喊话器警报叫其停车检查,该车不仅不停,反而加大马力想逃过警方的检查,该车辆行驶至兴龙路广场时,我的两名身着警服的同事使用两辆警用电瓶车设卡拦截,旁边还有几辆出租车帮忙设卡,但该嫌疑车辆不顾前方车辆的拦截,将两辆警用电瓶车撞损后继续向前逃离,最后我局联合多种警力在贵新高速路口将该车拦截并将驾驶该车辆的嫌疑人抓获。嫌疑车是一辆黑色的长城牌越野车,驾驶员是一名男性,身高一米七左右,身材微胖,说普通话。证实巡特警队员驾驶接处警车欲对车牌为辽K20D**的嫌疑车辆进行盘查时,该车辆迅速驶离现场,队员用警报和喊话器示意该车停车接受检查,该车辆不仅不停车,反而将两名着警服的同事用于设卡的两辆警用电瓶车撞坏后逃离现场。8、证人杨某的证言:我是龙里县公安局的一名辅警,在龙里县公安局冠山派出所(即龙山派出所)工作,现在是兴龙路岗亭的队员。2015年9月8日我在岗亭值班,大概上午10时左右我听到110指挥中心使用对讲机指令称:有一辆牌照为辽K20D**的黑色长城牌越野车从龙里县大磨石往龙里县兴龙广场逃窜,110传达指令后,我们所领导又使用对讲机指令就近警力前往支援。我迅速驾驶警用电瓶车【贵州J062**)赶往兴龙路往公安局方向斑马线处进行拦截,在我赶到斑马线时有一名交警部门的同事已赶到,当时有二、三辆出租车也在斑马线处进行协助拦截,我正准备将我的警用踏板车停下来进行拦截,该嫌疑车辆无视在前面拦截的警车及出租车,直行撞向我们的警用电瓶车,在撞到交警同事的警用电瓶车后又直接撞向我的警用电瓶车车头,导致两辆警用电瓶车车身严重变形,该嫌疑车辆继续逃窜向金龙路驶去。证实兴龙路治安岗亭辅警杨某与一名交警同事在兴龙路广场斑马线处用两辆警用电瓶车拦截嫌疑车辆时,该车辆无视拦截直接撞毁两辆警用电瓶车后继续逃窜。9、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从2013年5月至今在龙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是城区中队的辅警。2015年9月8日我值班,早上九点半左右,巡逻一组通报发现辽K20D**的嫌疑车辆位于西关坡方向,110指挥中心下达指令街面各警种对该车进行拦截及交警大队在贵新卡点设卡拦截。我大队同时也下发指令让我们协助拦截,接到指令后我准备驾驶警用电瓶车【贵州J011**)赶往贵新卡点进行支援,在赶往贵新卡点途中,110指挥中心通报该车到达龙城国际正往三小方向行驶,当时我正好位于龙城国际与三小路口中段莱茵堡位置,我立即下车对该路段进行临时交通管制,使车辆滞留在道路上,以便于对该车进行拦截,当我拦停龙城国际往三小方向的车辆时,我发现了该车,该车后面紧跟着我们公安部门巡逻一组接警车辆,我立即给该辽K20D**嫌疑车辆停止手势,但该嫌疑车未停车,直接行使到人行横道上,强行冲过,往县政府方向逃窜。我立即回复110指挥中心该车往县政府方向逃窜并恢复该路段交通,我驾驶警用电瓶车往该车有可能经过的兴龙路兴龙厂场附近进行临时交通管制,当我驾驶警用电瓶车到达兴龙广场时,该车已到达兴龙路公安局门口,在接到指令后我立即下车对该路段进行临时交通管制,当时道路上只有三辆出租车,我立即给三辆车租车停止手势,三辆出租车停下来后,道路还可以半幅通行,我立即用我当时驾驶的警用电瓶车【贵州J011**)对剩余的半幅道路进行管制时,发现该嫌疑车正向我驶来,后面紧跟着特巡警大队的巡逻车,我立即给该车停止手势,但是该车未停下接受检查,强行冲过并撞倒我和前来支援的广场岗亭人员驾驶的两辆警用电瓶车,致使两辆警用电瓶车受损。该车在撞倒两辆警用电瓶车后未有停车迹象,接着往三小方向逃窜。随后,该车在贵新高速路口被拦截。我执勤时是着装的。证实龙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辅警孙某某接110指挥后,分别对嫌疑车辆有两次拦截。第一次是在莱茵堡往兴龙广场的下坡路段,孙某某给该嫌疑车辆做停止手势,但该嫌疑车未停车,强行冲过往县政府方向逃窜。第二次是在兴龙路兴龙广场路段,孙某某与同事用两辆警用电瓶车和拦停的三辆出租车对嫌疑车辆进行拦截,但是该车未停下接受检查,强行冲过并撞毁两辆警用电瓶车后继续逃窜。10、证人邵某的证言今天我和李某、吕某某一起开车来龙里,我们在街上卖鞋,10点半以80元一双卖给一个男子,我不会卖主要是姓吕的在卖,李某开车他不下去卖,我在车上后排睡觉时突然感觉车在行驶,我睁眼看见车后有一辆闪着警灯,拉警报的大警车在追我们的车,我对李某说后面有警车,他看了一眼后视镜说看到了,李某开车跑,没跑好久,就有一名警察推着一辆警用摩托车横在路中央拦我们的车,当时李某也没刹车,就开起把拦在路上的摩托车撞开冲了过去,冲过去开往一段距离又挂到一辆三轮摩托车后视镜,这时李某还是没有停,一直开到前面发现有很多警车在右边的道都挡起了,不能往前走了,李某才把车停下来,停下来之后就被警察抓了。当天我和姓吕的穿一身迷彩服,李某穿一般T恤,我们穿迷彩服是因为不容易脏。证实邵某与李某、吕某某一起来龙里卖鞋,李某负责开车,主要是吕某某在卖,自己不怎么会卖。其在车子后排睡觉时突然感觉到车在行驶,看见后面有警车在追,其提醒过李某,李某不刹车继续开车,后又将警察拦在路中央的警用摩托车撞坏,最终才被多辆警察拦停。1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1):2008年因招摇撞骗罪被判一年零三个月,2009年出狱。2015年9月6日,我和吕某某、邵某开车从辽宁出来,带了40多双皮鞋打算在贵州卖,9月8日早上来到龙里,在街上向路人推销鞋,吕某某去卖鞋,我和邵某在车上等他,我们停车的地方离他卖鞋的地方有几十米远,他只卖了一双给过路的男的,我们在车上看见他卖的。在吕某某卖鞋的过程中,我看见一辆警车从我的后面来,我以为是来处罚违停的我就把车往前开,那辆警车在后面跟着我,我以为转几个弯就没事了,但那辆警车在后面,我以为是在追我,当时我比较心慌,在一个直行的地方我就看到一个人推一辆踏板车向我过来,我就向右边打方向,结果车就撞在路边的坎上了,然后我就往左边打方向,然后就一直往前开,开到一个地方的路上就有一辆警车在路中间把我拦下来,然后我就被带到公安局了。当天我穿绿、黑相间的花格T恤,邵某、吕某某均穿一身迷彩服。我开的车是一辆黑色的长城牌H5越野车,车牌为辽K20D**,是我妈关秀梅的名字登记的。我没有近视,听力也没有问题。证实李某驾车(辽K20D**)与朋友吕某某、邵某来龙里卖鞋;邵某、吕某某都穿的迷彩服;他驾车时知道后面有警车在追;在一个直行路段其看见一个人推着一辆踏板车向其走来。李某辩解:看见有警车从后面过来以后,以为是处罚违停的,其驾车离开,但警车一直跟在后面。其不知道警车在追他的过程中发生了什么。(2)2015年9月9日,早上大概十点钟,我开车在龙里街上一路边停着,过了一会儿有一辆警车开过来在我车子的后面,我以为是抓违停的,我就开车向前走,走了一会儿我通过后视镜看见警车在我后面跟着,我继续往前开,拐了一个弯我就没有看见那辆警车了。当我开到另外一条路的时候我看见有警车在路上设卡,我停下车后被警察抓住了。我在驾驶过程中没有警察设卡示意我停车,我也不知道我撞到车辆或者行人没有。12、视频截图辨认四份证实:公安民警将兴龙路人民广场南侧2015年9月8日09时38分30秒、09时38分秒32秒、09时38分秒35秒的共四张视频截图给被告人李某辨认,其辨认出图一中黑色越野车系本人驾驶的,其行驶至该路段时,前方出现一名身穿警服的人员驾驶一辆警务摩托车想要堵截,其驾车撞到第一辆警用摩托车后继续向前行驶;图二中其驾车撞到第一辆警用摩托车后继续开车前行,前方又有一名身着警服的人员驾驶一辆警用摩托车出现;图三中其驾车撞向第二辆警用摩托车。图四中其驾车撞倒两辆警用摩托车后继续开车前行。13、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平面图、指认现场照片六张证实:经被告人李某辨认,2015年9月8日其开车撞到两辆正在执勤的警用电瓶车后逃离的现场为龙里县龙山镇兴龙广场马路,该路呈南北走向,北至龙里县三小方向,西至龙里县火车站方向,东、西两侧为广场。14、视频资料制作说明证实:龙里县公安局民警在龙里县公安局调取天网工程2015年9月8日09时许龙里县辖区内与本案有关的监控视频录像,并将录像复制后刻录成光盘,在复制、刻录过程中,未经过剪辑、增加、删减、编辑等伪造、编造情形。15、视听资料(光盘)(1)2015年09时31分27秒至09时35分的视频资料证实:09时31分27秒时黑色越野车出现在环南路菜场门口,09时35分05秒时110接处警车出现在该车后面,该车立即启动向前驶去,警车在后追随。(2)2015年9月8日09时36分的视频资料证实:09时36分40秒警车追随黑色越野车出现在莱茵堡往兴龙路广场的下坡路段,同时一名着警察制服的执勤人员站在路中间面向该车准备截停该车,该车突然向右打方向盘,沿莱茵堡往县政府办公楼的上坡方向驶去,车后两名执勤人员在追赶。(3)2015年9月8日09时38分18秒至35秒视频资料证实:09时38分18秒一名着警察制服的执勤人员骑一辆警用电瓶车在兴龙路广场丁字路口附近拦停了几辆出租车,并准备用电瓶车设卡堵住另半幅马路时,黑色越野车从公安局往三小方向快速驶来,左侧车头与电瓶车发生碰撞,后继续向前开,右侧车身与另一名赶来的执勤人员的警用电瓶车发生相撞,该越野车未停车继续向三小方向行驶。(4)2015年9月8日09时38分至40分的视频资料证实:09时38分40秒,两辆警车在龙里县职校十字路口设卡,09时40分33秒该嫌疑车辆被截停,车上两名嫌疑人被抓获。16、(1)清单两份、发票两份证实:龙山派出所修理警用摩托车费用576.8元。交警大队购买警用摩托车费用4000元。(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8我执勤时被撞的是一辆蓝白色绿佳牌电动车,当时电动车的方向柱、钢圈、轮胎、减震都撞坏了。10月份在铁龙路小刀电动车行修理好了,维修费用576.8元,有发票。(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8日执勤时被撞坏的警用电瓶车是星月神牌蓝白色的电动车,于2013年11月25日花4000元购买的,有发票,车牌为贵州J011**。现在车辆已经被撞坏不能修复了。17、鉴定聘请书、龙价认字(2015)89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证书证实:经龙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龙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被撞坏的星月神牌电动车价值2920元。18、龙里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调度指挥情况说明、龙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龙里县公安局龙山派出所出具处警经过2份证实:2015年9月8日09时许,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在龙里利恒步行街销售军鞋,110指挥中心通知巡逻特警大队街面巡逻组前往核实情况,巡逻组反馈嫌疑车辆辽K20D**已往兴龙广场方向逃窜,指挥中心指令交警大队、龙山派出所、特巡警大队及沿途附近民警辅警人员进行增援并设卡进行拦截。后龙山派出所兴龙广场岗亭辅警杨某和交警大队辅警孙某某用两辆警用制式电瓶车在兴龙路广场路段设卡,嫌疑车辆将电瓶车撞坏后逃离现场,往贵新高速公路路口方向逃窜。后交警大队民警廖军、罗洪勋在贵新高速公路路口使用警用皮卡车将该嫌疑车拦下,特巡警大队队员将两名嫌疑人抓获,交给随后赶来的派出所民警宋朝顺、罗江杰。19、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使用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为: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不构成累犯,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经查,公诉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辩称其是因为躲闪不及才与警用摩托车相撞。经查,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能充分印证被告人李某在出警人员设卡示意其停车检查时,被告人李某仍不顾前方车辆的拦截,将两辆警用电瓶车撞损后继续向前逃离,拒不接受检查。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黄 彬审 判 员  兰文福人民陪审员  冯明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