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9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发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刘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9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8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刘发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发民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46178.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5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刘发民向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农资款2000元,可冲抵案件款3567元(有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为据),并向我院履行下余款项41561.50元,承担执行费300元,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做出的(2015)洛川民初字第008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