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任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4969号原告任某。被告姚某。原告任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感情不和,被告现已离家出走两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依法承担。被告姚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称,结婚后双方感情不合,被告现出走已经两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双方无共同房产及其他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另查明,被告曾于2010年、2011年两次诉至本院要求与原告离婚,第一次撤诉,第二次被裁定驳回起诉。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10)北民五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2011)北民五民初字第543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并未珍惜婚前感情,在共同生活中也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在夫妻间产生矛盾后,双方未能进行良好的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并逐渐恶化。现被告离家多年,与原告未沟通信息,夫妻间已互不履行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任某与被告姚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王春叶人民陪审员 牛清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