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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3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管国荣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3931号上诉人管国荣,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XX路**弄**号**室。上诉人管国荣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102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提起的是因XX公司的侵权行为而导致上诉人工资收入减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没有提出要求解决“社保金”的问题。本案不应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准予上诉人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在于上诉人认为XX公司少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用,导致其退休金减少而要求赔偿,属于劳动争议。故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未经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劳动争议纠纷的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