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4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97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玉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975号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何蕙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志毅,该公司职员。被告:周玉兰,住广东省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交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交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丽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