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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赵禹与张学义、张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禹,张学义,张成涛,张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21民初132号原告赵禹,男,1980年出生,满族。被告张学义,男,1944年出生,汉族。被告张成涛,男,1977年出生,汉族。被告张秀玲,女,1979年出生,汉族。原告赵禹诉被告张学义、被告张成涛、被告张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学义、被告张成涛、被告张秀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学义与张成涛系父子关系,被告张成涛与张秀玲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13日,被告张学义和张成涛共同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2013年12月3日,三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上述4万元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三被告至今未给付。第一笔借款虽为张学义和张成涛的借款,但被告张秀玲与张成涛系夫妻关系,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秀玲亦应承担偿还义务。现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三被告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学义与张成涛系父子关系,被告张成涛与张秀玲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13日,被告张学义和张成涛共同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2013年12月3日,三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上述4万元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三被告至今未给付。另查明,被告张成涛与被告张秀玲于2003年10月17日经鸡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二份、被告张成涛与张秀玲的结婚证复印件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2012年12月13日的借款,被告张秀玲虽不是借款人,但其与借款人张成涛为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张秀玲亦应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学义、被告张成涛、被告张秀玲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共同偿还原告赵禹借款本金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智贤代理审判员  李明山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