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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知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德托机械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德托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729号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吴津津,董事长。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吴津津,董事长。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伟香,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静,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德托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李依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新,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德托机械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5元。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