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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刑更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125甘民象刑罚执行变更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125号罪犯甘民象。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2日作出(2007)瑞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甘民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3月8日投入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改造,后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本院分别以(2009)吉中刑执字第284号刑事裁定、(2012)吉中刑执字第350号刑事裁定、(2014)吉中刑执字第7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个月、十七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12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甘民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1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本院对罪犯甘民象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甘民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1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案审理中,罪犯甘民象缴纳原判罚金5000元,该事实有江西省罚没票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甘民象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甘民象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