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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81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黎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281刑初186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某,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家住江西省乐平市。2016年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并执行逮捕。现押于乐平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韶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乐平市大园里石化加油站趁被害人李某某下车加油之际,打开李某某副驾驶室车门,从车内盗走一部白色OPPO手机。经乐平市价格鉴定监测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298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将手机退还了被害人李某某,并赔偿了被害人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黎某某向乐平市公安局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黎某某辨认现场笔录,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龚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谅解书,被盗手机保修卡,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娇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薛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