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孟晓雨与重庆金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晓雨,重庆金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374号原告孟晓雨,女,汉族,1959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李显著,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金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经济开发区四小区标准厂房4-2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0351-X。法定代表人孙飚,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胜银,1966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晓雨与重庆金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晓雨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晓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孟晓雨负担。审 判 长 胡可萍代理审判员 张红艳人民陪审员 李金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小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