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乾安县通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迟金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安县通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迟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185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通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玉梅。被执行人:迟金宝,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余字乡结字村。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永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