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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光标与张永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标,张永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1221号原告李光标,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郭智明,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淋,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标与被告张永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标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李光标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鉴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