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210号原告李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孙运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