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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210号原告李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孙运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