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23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蔡林与华来兵、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林,华来兵,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1617号原告蔡林。委托代理人王冬,宝应县京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来兵。被告杨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林与被告华来兵、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林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蔡林负担。审判员 祁 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梦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