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刑更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罪犯宫平刚犯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810号罪犯宫平刚,男,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三刑初字第00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宫平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承刑执字第15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宫平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宫平刚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2016)承安检意176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宫平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宫平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