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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商初字第00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家港蓝燕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杰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蓝燕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杰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商初字第00356号之一原告张家港蓝燕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东方新天地7幢B309。法定代表人许玉峰,该公司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弓文君,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杰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E1179室。法定代表人孙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蓝燕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杰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蓝燕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杰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蓝燕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杰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蓝燕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杰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张家港蓝燕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赵春华人民陪审员  陈正元人民陪审员  缪祖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思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