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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974号原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爱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