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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辖终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高汝太与钟礼祥、韦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礼祥,高汝太,韦翠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辖终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礼祥,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汝太,男,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黄浩良、陈敏文,均系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韦翠莲,女,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钟礼祥因与被上诉人高汝太、原审被告韦翠莲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7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钟礼祥上诉称: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口头约定,如发生争议,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高汝太、原审被告韦翠莲均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虽然上诉人钟礼祥主张其曾与被上诉人高汝太口头约定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并未签订书面协议,不符合上述关于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钟礼祥与原审被告韦翠莲均是本案被告,且根据户籍资料显示,其二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钟礼祥与韦翠莲的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钟礼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审判员  秦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宇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