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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0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岩与被执行人张和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岩,张和平,王拖林,郭春耀,陕西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00001-3号申请执行人薛岩被执行人张和平被执行人王拖林被执行人郭春耀被执行人陕西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和平申请执行人薛岩与被执行人张和平、王拖林、郭春耀、陕西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榆民一初字第07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和平、王拖林、郭春耀、陕西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薛岩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60万元,合计560万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54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二里半君岳华府小区房产二十套。现申请执行人薛岩与被执行人张和平、王拖林、郭春耀、陕西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陕西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二里半君岳华府小区三套房产的查封;4号楼2单元502室;7号楼1单元502室;2号楼2单元402室。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虎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