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7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7民初244号原告屈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水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