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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程爱国与徐健中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爱国,徐健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284号申请执行人程爱国。被执行人徐健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鄂广水民��字第027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健中发出执行通知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徐健中与申请执行人程爱国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徐健中于2016年5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程爱国执行款38万元,申请执行人程爱国免除余下234914.22元的执行款及迟延履行滞纳金。现被执行人徐健中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全部执行款(上诉期间给付了3万元,2016年2月1日给付15万元,2016年4月25日给付20万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2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前富审判员  陈 浩审判员  沈华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安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