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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杨福长与蒋官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长,蒋官其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6民初1180号原告:杨福长,男,汉族,1967年3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蹇光明,重庆市江津区油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蒋官其,男,汉族,1964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杨福长诉被告蒋官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樊小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黎林醽、人民陪审员张勋维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福长的委托代理人蹇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官其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福长诉称,2009年至2010年,原告到被告承包的工地做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班组工资80510.00元,扣除借支21898.00元,尚欠原告工资58612.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58612.00元。被告蒋官其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9年,蒋官其在山西省太原市承包武宿机场建设的部分工程,通知杨福长组织人员去做工,2010年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蒋官其于2011年1月29日出具结算清单,该结算清单载明“蒋官其欠杨福长80510.00元,应扣除21898.00元”。事后杨福长多次要求蒋官其付款未果,诉讼来院要求判决蒋官其支付劳务工资58612.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蒋官其出具的结算清单,当事人法庭陈述意见等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杨福长在被告蒋官其承包的工地上做工,被告蒋官其在工资结算后理应及时支付。原告杨福长要求被告蒋官其支付工资的请求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官其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杨福长劳务工资58612.00元。如果被告蒋官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杨福长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66.00元,减半收取633.00元,由被告蒋官其负担。此款原告杨福长已预交,由被告蒋官其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转付原告杨福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樊小平代理审判员  黎林醽人民陪审员  张勋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本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