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杭州新普尔迪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杭州新普尔迪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143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钱桃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新普尔迪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体育中心主体育场东看台下盖培训中心*层北轴22轴-Y4轴。法定代表人:陈荣夫。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杭州新普尔迪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素哲独任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潘素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