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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邓树盛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074号罪犯邓树盛,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2011)云郁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树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邓树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邓树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树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2015年2月、2015年8月获得表扬,三千元罚金已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树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树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