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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2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郑康珍、吴娜与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孟召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康珍,吴娜,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孟召东,天津银合典当有限公司,廉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2510号原告郑康珍。委托代理人周卫东,天津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娜。委托代理人周卫东,天津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恂园里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512090R。法定代表人孟召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刚,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孟召东。委托代理人王志刚,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天津银合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8号海盈公寓101室。法定代表人廉茂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承华,天津银合典当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廉茂林。委托代理人袁承华,天津银合典当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康珍、吴娜与被告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孟召东、天津银合典当有限公司、廉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康珍、吴娜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康珍、吴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康珍、吴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866元,由原告郑康珍、吴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