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瑞刚与邵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刚,邵建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745号原告刘瑞刚,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被告邵建华,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地址:河南省滑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原告刘瑞刚诉被告邵建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瑞刚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邵建华所有的豫EXXX**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申请人应在该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该案所在庭室递交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该保全措施将自行解除。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0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