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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吴翠华申请执行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翠华,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650号申请执行人吴翠华,女,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建,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吴翠华请执行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9民特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对本案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詹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