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1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1民初471号原告刘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与被告孙某在民政部门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进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