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张洪庭非法占地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张洪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6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霍久旺,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怀柔分局职员。委托代理人任重任,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怀柔分局职员。被执行人张洪庭,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张洪庭作出的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6)第A0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07年3月,张洪庭未经批准,在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某村北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在该地块建设砖混结构中式房院落1处。其中建有北房1排,已完工;建有东厢房、西厢房和南房房基各1排,未封顶。原计划用于鹿产品展厅,实际未投入使用。2015年9月,张洪庭将未完工东厢房、西厢房和南房封顶。经现场测绘,项目占地面积1333.93平方米(2.00亩),建筑占地面积为664.72平方米。查《2013年怀柔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所占地类为设施农用地、有林地、果园、灌木林地。查《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用途为风景旅游用地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15日向张洪庭作出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6)第A0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拆除张洪庭在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某村村北非法占用的1333.93平方米(2.00亩)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张洪庭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5日,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催告后,张洪庭仍未履行该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故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6)第A0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洪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洪庭作出的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6)第A0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五日向张洪庭作出的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6)第A0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雨人民陪审员 于长瑜人民陪审员 苏天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