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3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赖辉与郑宇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辉,郑宇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3296号原告赖辉,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雷文福、蔡春晓,福建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宇锋,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原告赖辉与被告郑宇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跃堂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吕云平审 判 员 蔡跃堂人民陪审员 叶爱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莉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