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4执字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与王丽等人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王丽,谢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4执字90-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柏洪强被执行人:王丽,女,汉族,生于1980年8月23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谢攀,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19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仪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王丽和谢攀共同所有的位于仪陇县新政镇新南路四段63号(帝景花园二期第7幢1单元4层1号,产权证号:201109547)房屋,买受人张小兵(身份证号:512927197510193491)以36276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王丽和谢攀共同所有的位于仪陇县新政镇新南路四段63号(帝景花园二期第7幢1单元4层1号,产权证号:201109547)房屋的查封。二、仪陇县新政镇新南路四段63号(帝景花园二期第7幢1单元4层1号,产权证号:201109547)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小兵所有。买受人张小兵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产生的税费各自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绍柏审判员 郭长春审判员 杨继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