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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滕俊业诉被告杨洪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俊业,杨洪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685号原告:滕俊业。被告:杨洪智。本院在审理原告滕俊业与被告杨洪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俊业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俊业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俊业撤回对被告杨洪智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滕俊业负担。审判员  唐瑞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沛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