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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3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3320号原告何某甲。委托代理人白寅虎,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原告何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矛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寅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甲诉称:2012年9月,何某甲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11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子何某乙。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从2014年12月份开始,双方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何某甲认为双方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感情早已破裂。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辩称:不同意与何某甲离婚。婚后何某甲开始赌博,且在外有第三者。与何某甲分居后,儿子何某乙一直由她照顾。经审理查明:年月日,何某甲与陈某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11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子何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6年3月9日,何某甲诉至本院,要求与陈某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衡量离婚与否的标准,而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何某甲与陈某系经他人介绍相识相恋,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虽有矛盾,但是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为对方和子女的成长考虑,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加强沟通,互相关爱,并多为共同的儿子考虑,夫妻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故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对何某甲要求与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何某甲与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何某甲已预交),由何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员 王矛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胡 炜书 记 员 高晟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