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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卢正敏与谢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正敏,谢云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625号原告:卢正敏。委托代理人:陈新利,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梦怡,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云芹。原告卢正敏为与被告谢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谢云芹归还借款16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07年1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给原告借条1份,载明:向原告借到人民币200000元。此后,被告仅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云芹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卢正敏借款本金160000元,并赔偿给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借款本金160000元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谢云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