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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6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海聪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雅盛百货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聪,深圳市宝安区雅盛百货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6645号原告张海聪,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雅盛百货超市,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海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海聪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聪撤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  永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晓星(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