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国芬、林建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芬,林建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23号被执行人:刘国芬。被执行人:林建萍。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国芬、林建萍诈骗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国芬、林建萍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发现被执行人刘国芬、林建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磊审 判 员 陈杨代理审判员 张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