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与郓城县生物技术研究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郓城县生物技术研究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5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住所地:郓城县。负责人王敬福,行长被执行人郓城县生物技术研究所(原郓城县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中心),驻所地:郓城县。法定代表人陈昔民,该所所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郓城县生物技术研究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重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郓城县生物技术研究所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重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庆国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洪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