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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特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655号申请人:朱国辉。申请人:桂满香。申请人:蔡某。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朱国辉与申请人桂满香、蔡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徐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国辉与申请人桂满香、蔡某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4月12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各方确认朱国辉损失修理费3180元,由其自行承担,另朱国辉一次性赔偿桂满香及蔡某医药费362.7元、误工费2640元、修理费700元、交通费100元,款项于本协议达成时当场付清;二、今后各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