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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接丙法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接丙法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828号罪犯接丙法,男,汉族,小学文化,1965年5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6日作出(1999)徐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接丙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0日作出(2002)苏刑执字第23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接丙法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日作出(2004)苏刑执字第44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接丙法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10月16日、2010年4月13日、2012年10月10日、2014年7月31日作出(2007)、(2010)、(2012)、(2014)宁刑执字第6042号、第2545号、第7913号、第44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接丙法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接丙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接丙法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接丙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接丙法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八日(刑期至2016年5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