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726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吕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吕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303号原告朱某某,女,192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委托代理人吕某甲,男,194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被告吕某乙,男,195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吕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4月20日去世,原告代理人吕某乙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洪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