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2038号之2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朱亮红与滕海波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亮红,滕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2038号之2申请执行人朱亮红,女,汉族,1983年10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滕海波,女,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朱亮红与被执行人滕海波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滕海波应将其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区N15区幸福海岸9栋B座1××B号房产的产权(房产证号50××33)过户至申请人朱亮红名下。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滕海波送达执行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本院认为,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提出异议,被执行人滕海波应将其名下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区N15区幸福海岸9栋B座1××B号房产(房产证号××号)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转移过户登记、办理房地产证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滕海波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区N15区幸福海岸9栋B座1××B号房产(房产证号50××33)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朱亮红名下。上述财产办理产权份额登记,申请人朱亮红须持本裁定自行到主管部门迳行办理产权份额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浩文审 判 员 叶建涛代理审判员 金圣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