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邹某寻衅滋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3刑初11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金,男,汉族,小学文化,住本县。因在北京非访区上访,被四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2年;2012年11月11日、2013年9月19日、11月29日、2014年3月6日,因多次在北京非访区上访,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5年9月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6)第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金犯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浦兆瑞、书记员王天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10月27日,被告人邹金及其子邹某某因琐事与屯邻赵某某发生口角,而厮打起来,因而邹金被伊通县公安局处以10日行政拘留,邹金不服决定申请复议,因复议、行政诉讼超过时效,自2000年开始多次到省、市、人大政府、北京相关部门上访。期间2005年7月27日县公安局撤销了邹金、邹某某父子的行政拘留,按国家赔偿法赔偿邹金父子各638.3元,邹金不服继续上访,2005年12月、2006年5月15日伊通县法院、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维持县公安局的对邹金父子各638.30元的赔偿决定。因此2000至2005年邹金到省级上访30余次,并要求赔偿金额62万元,2008年因北京奥运之前入京上访,被劳动教养2年。2010年5月7日邹金被解除教养后继续上访。2013年经县、市、省三级公安机关层报决定,终结邹金信访事项,并于当年1月17日通知邹金,邹金不服决定,继续上访。自信访终结后,邹金25次入京上访,由于逢国家重大事件期间在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周边、国家领导人驻地等非访区上访,严重影响国家形象,侵扰政府声誉,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局进行行政训诫,并因此被伊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自2000年,邹金不服赔偿决定,持续上访,随着其上访成本增加,其赔偿要求最后计算到138万元。被告人邹金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事实依据解决问题,用越级缠访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扬言不达到目的死在北京,已求达到获得巨额赔偿目的,尤其在国家重大事件和两会期间,给政府维稳工作带来严重负面影响,多年来针对邹金上访问题,伊通县委县政府投入相当人力、财力多次接访,严重影响了政府正常工作秩序,同时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多次与邹金协商,提出解决方案,但是由于邹金赔偿要求一再提高,对其诉求不能提出合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采取越级上访并且到北京非访区上访的方式,影响了政府公信力和公共秩序。2011年两会前夕,被告人邹金仍然滞留北京缠访,被两会安保部门工作人员遣送至北京市久敬庄上访人员分流中心,并通知当地政府劝返。2011年2月26日,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西苇镇派出所民警及西苇镇政府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奉命驱车入京劝返邹金,次日在久敬庄分流中心将邹金接走离京,当日19时许,接访车辆进入本县黄岭子镇至靠山镇之间,民警牟某某联系住宿,邹金便辱骂车内民警,并在车内将牟某某打伤,民警劝阻无效,阻挠执行接访任务,致使接访人员不能到达指定住宿地,20时许,接访车辆被迫驶入西苇派出所办公地,邹金下车后,继续阻扰接访人员正常工作,捡起木棒将派出所玻璃打碎。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告人邹金的供述。二、证人王某1、姚某某、王某2、薛某、侯某某、刘某某、房某、李某1、王某3、张某1的证言。三,伊通县公安局西苇派出所治安案件卷。四,申请复议书、行政裁定书、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五、控告书。六、谈话笔录。七、信访转办单。八、赔偿申请书、行政判决书、决定书。九、吉林省公安厅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告知单、终结信访事件告知单。十、非访区非访情况统计表。十一、训诫书。十二、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拘留决定书。十三、图片。十四、情况说明、证实材料。十五、抓获经过。十六、户口抄件。并认为,被告人邹金无视国家法律,越级无理上访,严重影响政府形象和工作秩序,暴力阻碍政府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辩解称:我是到北京申诉,是行使自己的权利。打砸派出所是因为他们欺骗我造成的。经审理查明(寻衅滋事罪):1999年10月27日,被告人邹金及其子邹某某因琐事与屯邻赵某某发生口角厮打,邹金被伊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邹金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因复议、行政诉讼超过时效,自2000年开始上访。2005年7月27日县公安局撤销了对邹金、邹某某父子的行政拘留,按国家赔偿法规定数额赔偿邹金父子各638.3元,邹金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公安机关的赔偿数额。邹金以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赔偿138万元。为达到得到巨额赔偿请求的目的持续到市、省、北京上访,严重影响了公共场所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上述事实,经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邹金的供述:2015年9月3号早晨七点多钟,长营派出所清理上访人员,把我送到了北京市久敬庄遣返中心。我当时在屋里玩电脑呢。说是让我去久敬庄登个记就让我回来。到了久敬庄以后,伊通县接访的人就不让我回来了.2008年名义上是以我寻衅滋事教养的,一共二年。从2008年7月份把我从北京抓回来的。2010年5月份之后我一直在上访。第一,追究我们屯治保主任张某2诬告陷害我的责任。第二,告当时的派出所所长徐某某非法拘留我们父子二人十日。后来伊通县公安局赔偿我们爷俩每人638元。我一直不服,一直在告这件事。要求伊通县公安局赔偿我损失138万人民币,同时追究徐某某法律责任。这138XX面有务工损失、精神损失、我老伴(李某2)的丧葬费、还有其他损失费用,共计一百三十八万元,都是我自己算出来的。从劳动教养结束以后,我一直在北京上访,居住。有时露宿街头。2013年以后,我在房山区长阳镇马厂村暂住。是上访人给我租的房子,没事的时候,我就捡破烂谋生。2012年第一次行政拘留是因为我向伊通县人民检察院控告公安局,公安局为了报复我,我去吉林省公安厅、公安部上访,上访过程中,被伊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了我四次,我没有看见北京当地派出所的训诫的单子,但是都以训诫的方式被伊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了,每次拘留都是十天。第一次,行政拘留释放后,我到县政府进行复议,发现了复议卷中的训诫单,我发现那张训诫单是伪造的。2013年11月份左右,我去来吉林省的中央巡视组反映问题,也被伊通县公安局抓回,也以训诫的方式被伊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了十天。一共四次的行政拘留,我都已经起诉到伊通县人民法院,至今法院还没有受理。2012年之前去过天安门非访区溜达了一个月。之前在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纪委人大都登记过,半个月之前还在信访局登记过。2012年之后,我一般每两三个月登记一次,现在我一直在北京生存。2014年,省公安厅、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纪检、人大登记过。2015年我没去过吉林省的各部门。2014年1月份之后,在公安部登记过,有的时候隔三个月、有的时候两个月登记一次,具体日期和次数记不清。2014年1月份之后,在最高法院每隔三个月登记一次。具体日期和次数也记不清了。最高检察院一般隔一个月,因为不限制时间。具体登记日期和次数也记不清了。中纪委三个月或者五个月去一次。全国人大三个月一次。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国家信访局2014年去过一、两次。2015年去过三次。最近一次是半个月左右之前去的。从2010年我从四平劳教所出来以后,我每三、两个月去一次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登记告”黑监狱”。从2014年之后,因为我在北京乞讨,没有低保,所以我也经常去民政部求助(登记)。关于劳动教养的事,我还经常去司法部。司法部和民政都具体时间,随时随地就去。2、证人王某1证言:我在西苇镇孤山河村做了九年的党支部书记。邹金我认识。他被劳动教养是六、七年前的事,因在北京上访的事。具体什么原因我不清楚。邹金被教养释放后听说他在北京上访告状。一直没在当地居住过,具体告什么我不清。他就回过家一、二次,回到家后就走了。具体什么时间回来的记不清了。家里的地由他的儿子邹某某耕种。邹金都没在家过过年。3、证人姚某某、王某2、薛某、侯某某、刘某某、房某、李某1证言:邹金是西苇镇孤山河村七组农民,十多年一直在上访。4、伊通县公安局西苇派出所治安案件卷证实:邹金因打仗被行政拘留十日5、申请复议书:邹金不服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复议6、行政裁定书、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邹金提起行政诉讼,因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7、控告书:邹金控告公安局违法。8、谈话笔录:因邹金上访,相关部门与其谈话,告知权利和事项以及协商赔偿数额。9、信访转办单。10、赔偿申请书、决定书、行政判决书:公安机关赔偿邹金638.3元及法院判决维持公安机关赔偿数额。11、吉林省公安厅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告知单、终结信访事件告知单:吉林省公安厅关于邹金上访案件予以终结,不再受理。并通知邹金。12、非访区非访情况统计表。13、训诫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拘留决定书:因非法上访,邹金被多次训诫、行政拘留及劳动教养一次。经审理查明(妨害公务罪):2011年两会前夕,被告人邹金仍然滞留北京缠访,被两会安保部门工作人员遣送至北京市久敬庄上访人员分流中心,并通知当地政府劝返。2011年2月26日,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西苇镇派出所民警及西苇镇政府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奉命驱车入京劝返邹金,次日在久敬庄分流中心将邹金接走离京,当日19时许,接访车辆进入本县黄岭子镇至靠山镇之间,民警牟某某联系住宿,邹金便辱骂车内民警,并在车内将牟某某打伤,民警劝阻无效,阻挠执行接访任务,致使接访人员不能到达指定住宿地,20时许,接访车辆被迫驶入西苇派出所办公地,邹金下车后,继续阻扰接访人员正常工作,捡起木棒将派出所玻璃打碎。上述事实,经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邹金(2011年2月27日)的供述证实:2011年2月21日我去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公安部上访了。昨天晚上我在久敬庄住的。今天伊通县西苇派出所来两个警察把我接回来了,我把派出所的玻璃砸了一块。2、证人王某3证言:我在西苇派出所打更,晚上8点多牟某某和吕某某回来了,我看见牟某某嘴角有伤,他说是邹金用手抠的。屋外张某1劝邹金下车,邹金就用拳头和脚砸车门子。进派出所后,邹金拿个拖布把一块玻璃砸碎了,我就上前把他抱住拽屋里去了。3、证人张某1证言:今天晚上8点多。派出所的牟某某、吕某某等人把邹金从北京接回来了,他不下车,还把牟某某嘴角抠破了。邹金下车后,拿拖布把派出所玻璃砸碎一块,王某3就跑出来把他抱住拽屋里去了。4、情况说明:派出所说明证实邹金在从北京返回途中几次用手打警车玻璃,并将牟某某脸抠伤。到派出所后将玻璃砸碎,价值260余元。5、证实材料(韩某某、蔡某某):2011年在从北京接返邹金回伊通途中,邹金在车里乱骂,并将派出所指导员脸抓破两处。在回到派出所时,用木棒将玻璃打破6、图片:牟某某脸部被抓伤及派出所玻璃被打碎。7、抓获经过。8、户口抄件:证实邹金身份等自然情况。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来源合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犯罪无异。本院认为:被告人邹金不按照法律规定及程序多次到公共场所上访,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使用暴力妨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我是到北京申诉,是行使自己的权利,打砸派出所是因为他们欺骗我造成的辩解,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4日起至2020年9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管 平审判员 张丽梅审判员 杜凌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