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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民初8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8307号原告潘某某,女,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胡明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程某某,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