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立华、张寿山、张洪彦与张寿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华,张寿山,张洪彦,张寿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490号原告:张立华,男,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张寿山,男,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张洪彦,男,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张建新,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寿杰,男,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华、张寿山、张洪彦诉被告张寿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寿杰名下位于栾庄村五间正房及院落一处,并已提供张建新名下鲁N36T**东风日产牌汽车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寿杰名下位于栾庄村五间正房及院落一处。二、对担保车辆张建新名下鲁N36T**东风日产牌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长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