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海南神州数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蔡依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神州数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蔡依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628号申请执行人海南神州数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辉,总经理。被执行人蔡依杉。申请执行人海南神州数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依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期间以(2015)龙民二初字第104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执行人海南神州数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海口南沙路支行的存款800688元(账号:39260XXXXX)。现因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申请执行人海南神州数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海口南沙路支行的存款800688元(账号:39260XXXXX)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一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