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兰淑玲与李宗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淑玲,李宗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581号原告兰淑玲,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临晋镇南大村第**组。被告李宗雷,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七级镇南城村第*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淑玲与被告李宗雷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兰淑玲以已经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毕翠芳人民陪审员 李天义人民陪审员 许来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