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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兰淑玲与李宗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淑玲,李宗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581号原告兰淑玲,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临晋镇南大村第**组。被告李宗雷,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七级镇南城村第*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淑玲与被告李宗雷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兰淑玲以已经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毕翠芳人民陪审员  李天义人民陪审员  许来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