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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明全诉被告黄昌华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全,黄昌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1656号原告:杨明全,男,四川省宜宾县人。被告:黄昌华,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全诉被告黄昌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全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黄昌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明全自愿撤回对被告黄昌华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全撤回对被告黄昌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为244元,由原告杨明全承担。审判员  李德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