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57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黄丽丽,余正安,陈静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丽,余正安,陈静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5784号之一原告,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17层01C,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吴军强。委托代理人刘洪铭,该公司员工。被告黄丽丽,住址湖北省钟祥市。被告余正安,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陈静,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黄丽丽、余正安、陈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 海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相惠玲(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