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重庆胪峰贸易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胪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02民催1号申请人重庆胪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柱山乡财政所二楼。法定代表人王凤平,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重庆胪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重庆胪峰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39443007,出票人湖北信德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宜昌弘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出票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12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6月23日,付款银行湖北银行宜昌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胪峰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唐 静审判员 杨其军审判员 汪红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腊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