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5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唐廷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廷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5民初425号原告:唐廷胜,男,仫佬族。委托代理人:唐汉辉,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中山中路37号。负责人:陈雪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竹君,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廷胜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唐廷胜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廷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廷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美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娜 百度搜索“”